证券代码:002590 证券简称: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:2023-049
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
(资料图片)
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:
一、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
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二、会议出席情况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,代表股份 255,776,726 股,占公司总股份
的 53.3260%。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,代表股份 255,312,926 股,占公
司总股份的 53.2293%。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,代表股份 463,800 股,占公
司总股份的 0.0967%。
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: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,代表股份 35,796,026 股,占公司总股
份的 7.4630%。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,代表股份 35,332,226 股,
占公司总股份的 7.3663%。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,代表股份 463,800 股,
占公司总股份的 0.0967%。
三、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
总表决情况: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6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98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5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9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股份数:255,773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7%。
同意股份数:255,773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7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股份数:35,792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05%。
同意股份数:35,792,6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05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255,773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7%;反对 3,400
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13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
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35,792,626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05%;反对 3,400
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95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
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255,773,326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87%;反对 3,400
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13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
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35,792,626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905%;反对 3,400
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95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
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四、律师见证情况
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召集人资格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、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
果等事宜,均符合《公司法》
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(2022 年修订)》等法律、
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
决议合法有效。
五、备查文件
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。
特此公告。
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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